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郭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被   告 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士
訴訟代理人  蕭靜停
被   告  黃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