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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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李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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