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黃文賢
被 告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800元(依原告請
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
除前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