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號聲請人 許慶文 相對人 許呂紅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許呂紅柿(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許慶文(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許慶龍 (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罹患中度失智症,目前日常生活事務均無法自理,為此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證。另經本院於102年3月15日實施鑑定程序,並於鑑定人即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林玉財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臥床,且對於問話無反應,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另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躺臥床上,可自行呼吸,插有鼻胃管,說話可用單字回應護士問話,對他人問話無回應,無法溝通。相對人為重度失智狀態,需整日有人照顧其日常生活,故目前其對一般事物的理解、認知、判斷及自我控制能力極度受損,因此其意思表示能力達完全不能之程度,而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亦達完全不能之程度,管理與處分其財產需人協助等語,此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自堪認相對人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狀態,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相對人之配偶 許春生 已死亡,尚有子女 陳許浪綢 、郭許浪嬌、許慶龍、 施許浪雀 、聲請人許慶文、 許浪秀 、許順翔、 許順福許浪鈺許浪枝 ;另參酌苗栗縣政府訪視調查結果,據訪視得知相對人自98年起因失智、肢障及視障等狀況而入住苗栗縣私立美麗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而相對人之夫業於101年12月往生,相對人為遺產繼承者之一,然相對人受病況影響而無法再與他人表達意思或受意思表達,為協助處理財產繼承問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人說明相對人入住機構前大多隨其意願輪流至4名兒子家居住,自相對人入住機構後,因聲請人未婚,且工作時間較具彈性,故較有時間、心力可投入相對人生活事務的照顧。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每月照顧費用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左右,而相對人子女申請身障托育,每月僅需自費8,000至9,000元左右,現聲請人雖待業中,也有能力負擔部分費用。聲請人表示相對人長子許慶龍其實也經常至機構關心相對人,有時相對人一些日用品、營養品也由相對人長子夫妻共同打理,其他子女會於工作之餘至機構探視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所需照顧人力及照顧技術等狀況,爾後將持續留相對人於機構照顧。相對人使用鼻胃管、尿管等用品維持生活機能,且長期臥床、無法自行坐立,行動上需依賴輪椅及固定帶,考量相對人子女照顧人力及技術,而將相對人送至機構照顧。社工觀察相對人之外觀乾淨整齊,能兩眼直視,面對社工的詢問內容,無情緒反應,無法以言語表達意思或受意思表達,經詢問機構護理人員得知相對人確實無法以言語會談或對外界刺激產生反應。護理人員表示相對人事務大多由聲請人或相對人長子處理,而聲請人及相對人長子也經常至機構探視。相對人接受苗栗縣政府身障托育費用17,000元/月,尚有領取老人基本保證年金(原敬老)3,500元/月,若上述款項無法完全供應相對人生活所需,則由相對人子女共同支付,並無其他親友資源介入。據聲請狀內容記載及訪談得知由相對人長子許慶龍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表示該決議為透過相對人子女協商後之結果,請相對人長子許慶龍擔任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綜歸本案相對人現居苗栗縣私立美麗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照顧費用由身障托育補助、部分自費支應,經過相對人子女協商決定聲請監護宣告,並推選聲請人成為監護人,由相對人長子擔任開立財產清冊之人,共同處理其名下財務等情,此有苗栗縣政府函文及苗栗縣政府老人監護宣告案件訪視調查表等件在卷可憑。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許慶文為相對人之次子,其協助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宜,且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全體子女出具書面表示同意,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許慶文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許慶龍(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長子,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經相對人之全體子女出具書面表示同意,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及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等件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併指定許慶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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