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廖國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97年
1月23日判決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月28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易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6年9月17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97年2月4日判決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7年4月21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7年3月10日判決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3月3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7年6月30日判決確定,再由本院就上開96年度易字第252、538、682、704、838號、97年度易字第
304號及97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
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與前揭96年度易字第522號判決所科之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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