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具保人即被告乙○○右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乙○○,前經台灣南投地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及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及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上開保證金共計四萬五千元(甲○刑保收字第九一000六六八號及九十三年刑保字第九七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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