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零陸佰伍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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