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文山區興隆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487,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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