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9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孫 寅律師
被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等三人間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竣達企業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之住所,惟無法送達文書,原件退回在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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