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代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一千零
  二十二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五千九百一十四元,
  以起訴日西元二○○九年十月九日新台幣對美金匯率三十二
  點三計算,約合新台幣十九萬一千零二十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