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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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代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一千零
二十二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五千九百一十四元,
以起訴日西元二○○九年十月九日新台幣對美金匯率三十二
點三計算,約合新台幣十九萬一千零二十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