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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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3,0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30元,尚
欠新臺幣3,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