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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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3,0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30元,尚
欠新臺幣3,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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