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70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
國95年5月27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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