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貞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