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6號
原 告 謝美雲
錢德恩
錢德龍
錢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朱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3,58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設定權利範圍=(120.05+239.05+154.40+24.45)*13,300*1/32
≒223,585,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