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6號
原   告  謝美雲
       錢德恩
       錢德龍
       錢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朱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3,58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設定權利範圍=(120.05+239.05+154.40+24.45)*13,300*1/32
≒223,585,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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