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張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