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冠呈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20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3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05號裁定主文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本院判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