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

聲請人

即原告慶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建樺泰旺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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