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

原告 劉芳妤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程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該項裁定於112年2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