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宸榛 (原名張
哲榮,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並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異議狀有所答辯,亦
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
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