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鄭博榮 即 大榮 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