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鄭博榮大榮 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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