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吳梅花 被告 鄧慶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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