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瑞龍 訴訟代理人 陳禹竹 律師被告 吳世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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