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杰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