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異議人 黃鈺皓 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宗儒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撤銷民國112年3月3日駁回裁定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異議人 黃鈺浩 」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黃鈺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