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馮文信
被 告 李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於101年3月3
日匯款新臺幣3萬元予被告之證明文件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馮文信
被 告 李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於101年3月3
日匯款新臺幣3萬元予被告之證明文件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