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宣善 、 李瑞祥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