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宣善李瑞祥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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