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敬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30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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