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王東隆
被 告 潘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