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宜小字第192號
原   告  林光男
被   告  張義明
       游國忠
       徐文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件無爭
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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