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靜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施桂芬 、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