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靜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施桂芬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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