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二)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2號上訴人 林宴夙 訴訟代理人 陳五常
陳志誠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朱麗玲 被上訴人 張傳榮
張月雲 張傳旺 張傳修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楊華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莊昭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