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揚原名:李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揚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01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業於101年8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到裁定10日補提上訴理由,該命補正的裁定經被告於101年8月21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期限已於101年8月31日星期五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