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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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苗家簡字第4號原告 李建昌
李吳玉桂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李建昌、李吳玉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原告李建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原告李吳玉桂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李建昌、李吳玉桂與被告 李秋桂 、 李建秀 、 李建和 、 李豐年 、 李馥安 、 李璧合 、 李佩奇 、 李宜璇 等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李建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李吳玉桂則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分割遺產就遺產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依原告於101年8月14日具狀表示被繼承人 李昭泉 遺產總額為00000000元,原告2人為其繼承人,扣除原告李吳玉桂所請求剩餘財產為被繼承人李昭泉遺產之1/2,原告二人所得請求部分為遺產總額9分之1,按此計算原告2人就扣除原告李吳玉桂所請求1/2之遺產後,按原告2人應繼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663621元(計算式:00000000X1/2=0000000,0000000X1/9=663621.3,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70元,原告李建昌僅繳納2430元,尚欠4840元【計算式:000000000=4840】;原告李吳玉桂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