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聲請人 范珍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帛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CH339852)之到期日為何(查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01年5月18日),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