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 洪瑞隆 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壹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十紙,合計四百零一萬五千五百零四元,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件為證,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之法定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F0~T48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帳號│支票號碼│備註│├──┼─────┼─────┼─────┼─────┼──────┼─────┼─────┼─────┤│一│ 和琨 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七月│九十年七月│三十二萬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十三日│十三日││九二七○│八七五五││├──┼─────┼─────┼─────┼─────┼──────┼─────┼─────┼─────┤│二│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七月│九十年七月│三十八萬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十八日│十八日││九二七○│八七二二││├──┼─────┼─────┼─────┼─────┼──────┼─────┼─────┼─────┤│三│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八月│九十年八月│三十一萬四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三十一日│三十一日│九百九十元│九二七○│八七五三││├──┼─────┼─────┼─────┼─────┼──────┼─────┼─────┼─────┤│四│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八月│九十年八月│三十一萬四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三十一日│三十一日│九百九十元│九二七○│八七五四││├──┼─────┼─────┼─────┼─────┼──────┼─────┼─────┼─────┤│五│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八月│九十年八月│三十二萬零三│○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三十一日│三十一日│百二十元│九二七○│八七四○││├──┼─────┼─────┼─────┼─────┼──────┼─────┼─────┼─────┤│六│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九月│九十年九月│五十二萬元│○三○二一│PG一三五││││限公司│行竹東分行│四日│四日││九二七○│二二一二││├──┼─────┼─────┼─────┼─────┼──────┼─────┼─────┼─────┤│七│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九月│九十年九月│四十八萬五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十八日│二十日│四百八十六元│九二七○│八七六四││├──┼─────┼─────┼─────┼─────┼──────┼─────┼─────┼─────┤│八│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九月│九十年十月│三十四萬三千│○三○二一│PG一三三││││限公司│行竹東分行│三十日│二日│七百十八元│九二七○│八七八八││├──┼─────┼─────┼─────┼─────┼──────┼─────┼─────┼─────┤│九│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十月│九十年十月│四十九萬六千│○三○二一│PG一三四││││限公司│行竹東分行│六日│八日│元│九二七○│七二一六││├──┼─────┼─────┼─────┼─────┼──────┼─────┼─────┼─────┤│十│和琨工程有│彰化商業銀│九十年十一│九十年十一│五十二萬元│○三○二一│PG一三五││││限公司│行竹東分行│月十日│月十二日││九二七○│二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