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建上更二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上訴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生林 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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