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青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編號3、6均係犯竊盜罪,且時間密接,而編號3②與編號6均係持兇器破壞娃娃機及兌幣機而犯加重竊盜罪,犯罪手法相同,再編號7亦係於同日對同一被害人犯罪,至於編號9則係於密接時間內用相同方式犯加重詐欺罪,該等部分之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然與其餘所犯各罪則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①竊盜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4日109年1月1日①108年10月31日②108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6988號南投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25日109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3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0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1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妨害性自主(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各有期徒刑3月,共10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①108年3月24日②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註)108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南投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2日109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6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91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註: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應予更正。
編號789罪名①恐嚇取財②恐嚇取財未遂偽造署押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08年4月23日②108年4月23日109年2月14日①109年1月8日②109年1月10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87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7號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5日110年4月12日113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7號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110年5月12日113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①不得易科、社勞②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92、2593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1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7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