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郭鎧源 被告 陳俐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