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訴人與 程生林 因103年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1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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