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周施秀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梁慶源 沈鈺峰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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