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複代理人 段瑋鈴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葉沛瑄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楊代華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抗辯依公司章程應將股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廖穗蓁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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