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俐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阮如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