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原   告 永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豪
被   告  鄭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車牌號碼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
「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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