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相對人 呂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3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怡欣┌───────────────────────────────────────┐│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2.6.20由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納。││├───────────┼─────────────────┤││40,293元│102.11.12由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納。│├─────────┼───────────┼─────────────────┤│第一審地籍圖冊閱覽│40元│102.6.5由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抄錄費││會林務局預納。│├─────────┼───────────┼─────────────────┤│第一審複丈費、建物│8,000元│102.7.1由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測量勘費及其他├───────────┤會林務局預納。│││150元││├─────────┼───────────┼─────────────────┤│合計│49,483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總計為49,48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