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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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家綺 相對人 陳彥任 關係人 陳虹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彥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虹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任之監護人。
指定陳家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任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胞姐,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12日因顱內動脈瘤合併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關係人陳虹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臥床、用鼻胃管餵食、眼睛會睜開,對呼叫無反應。並斟酌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蔡湘怡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103年4月12日腦幹中風,之後一直躺床,需鼻胃管餵食,大小便失禁、包尿布,四肢無法翻動,需看護協助翻身,沒語言、其他情事的表達,無判斷做決定的能力,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6月2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關係人陳虹蓉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彥任之胞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彥任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及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任未婚,父親已過世、母親因中風亦住在護理之家,其他兄弟姊妹均具狀同意由關係人陳虹蓉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親屬會議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關係人陳虹蓉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任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陳虹蓉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彥任之監護人;又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陳彥任之胞姐,並經受監護宣告人陳彥任之其他兄弟姊妹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