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再審原告 張寶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 陳文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選任 羅瑩雪 律師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吳麗惠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