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受理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五五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受刑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現金十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惟受刑人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原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附卷為證。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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