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晨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