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欲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欲德於民國112年3月6日7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0000○0號旁私人土地起駛,欲右轉中科路往廣福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起駛後右轉進入中科路,疏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適有 黃浩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科路往廣福路方向行駛至該處,亦因逾越速限行駛,來不及反應,兩車發生碰撞,致黃浩瑋人車倒地後,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下唇擦挫傷、下巴撕裂傷2公分、雙手肘擦挫傷、雙大腿擦挫傷、雙膝擦挫傷及右腳第三趾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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