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 葉鈴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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